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上列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誠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本案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然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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