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069號
原告兆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詮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 律師
黃念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世達
訴訟代理人 楊采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