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催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葉瑞豐上聲請人葉瑞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