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林炳穎 被告 盧秀玲 應送達處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