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就任為益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已經鈞院以桃院興民仲九十三司字第二○號准予備查,茲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並仍有九十一年度營所稅國稅局尚未核定,且債權尚未全部收回,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九三○○一○九九一號函、九十二年度營所稅核定通知書、九十一年度營業稅繳款書各乙份(均為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號案卷,核閱無誤;又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六個月至九十四年二月十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