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09號聲請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義明 非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峰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