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
544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債務人 許繡婕 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
四、經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係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許繡婕之證明等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五、請 陳明 借款二筆目前各尚欠本金之金額為若干元,又自何時起未依約繳納款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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