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32號詐欺案件,聲請停止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涉犯詐欺一案正於本院審理中,因罹患阻塞性肥厚心肌症、胃食道逆流、胃潰瘍、第4、5腰椎脫位、兩膝退化關節炎、心臟衰竭等,為保障聲請人為被告之權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停止本案審判等語。
二、經查:依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就診時間,其因阻塞性肥厚心肌症、胃食道逆流、胃潰瘍、心臟衰竭之就診為民國96年7月11日;而因第4、5腰椎脫位、兩膝退化關節炎之就診為96年8月20日。惟本件受命法官尚於96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時見聲請人仍得親自到庭,並無不能到庭之情事。是以聲請人以開庭前之原因聲請停止審判,即不足採。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不符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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