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如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如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余如英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及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98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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