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賴金明 被告 徐志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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