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耀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劉蓓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1979、251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耀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威生技公司)、劉蓓蕾違反藥事法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979(聲請書誤載為「11799」,應予更正)、2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109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3為違禁藥品,其餘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蓓蕾係被告耀威生技公司之董事長暨實際負責人,其以被告耀威生技險司名義,自103年起至107年間,製造、販賣含有「Yohimbine」禁藥成分之產品,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嫌,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
108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1979、25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9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979號、第25113號全案卷證(含執行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膠囊30包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02「活力湧」產品13瓶(每瓶30顆,聯亞)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13「久陽靈芝」產品50瓶(每瓶30顆,聯亞)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324「活力湧」產品標籤貼紙4張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25「蟲草靈芝」產品標籤貼紙8張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36「久陽靈芝」產品標籤貼紙4張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47「豪氣勇」產品標籤貼紙4張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58「久陽真精」產品標籤貼紙4張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69「久陽真精」貼紙(聯亞)1捲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1910「豪氣勇」貼紙(聯亞)1捲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011「活力湧」貼紙(聯亞)1捲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112「太陽靈芝」貼紙( 昱倫 )1捲107年度紅保字第1542號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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