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陳國財
陳志忠 黃寶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申霖 間請求給付讓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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