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呂其融 法定代理人 呂明達 被告 郭梅霞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上列被告郭梅霞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