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曉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042元(利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