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09號原告 陳建松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園區 福海宮 等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為確認福海宮民國103、105、106、107、108年信徒大會許可被告 徐進富 等39人為福海宮信徒之決議無效,聲明第2項為確認徐進富等39人與福海宮間信徒關係不存在,經核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雖為複數,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確認徐進富等39人與福海宮間信徒關係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本件應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對各被告之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17,000元(3,00039=117,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