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蕭稟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蕭稟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6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2,898元未給付,其中19,782元為消費款;1,91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稟義│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6733元││6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蕭稟義│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3049元││6月24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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