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83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台幣二十七萬
元?或新台幣十五萬元?請正確表明(已受汽車強制險理賠部分應不得請求)
二、請提出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