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 賴俊學 被告 王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清海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0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依原告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依和解書之內容請求被告給付,而和解書係兩造合作開設加盟店契約未能履行,被告允諾返還押金而書立之和解書,加盟契約係在高雄市洽談等語。又兩造在和解書中亦無履行地之約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