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告 盧森郎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被告 曾憲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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