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美金17萬1,577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50份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392元(起訴時即民國107年2月8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29.547,美金171577元÷50×29.547=101,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