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告 姚乃文
訴訟代理人 白安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璋憲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其餘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