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8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興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敘明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楊廣濱 之遺產清冊(如遺產為不動產,並附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稅籍證明書)。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廣濱之「財政部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三)提出被繼承人楊廣濱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請載明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無子嗣,請載明無子嗣)、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情形,並提出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有意願且適於供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楊廣濱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