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300號債權人 余福來 債務人吉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因迄未補正另一債務人 林栩生 之戶籍謄本(所提出之身分證字號亦非正確),致本院無從認定是否具管轄權及對其送達,故對林栩生之聲請駁回,又所請求之利息僅得自支票退票日開始起算,故未屆至之利息請求亦駁回之。如不服前開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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