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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