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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