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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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03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