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玲慧 等8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萬5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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