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告 劉益彬

被告 嚴濬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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