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告 黃雲娥
陳淑芳 顏秋茹 周潔
周羽穠 陳玉梅
邱宣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楊倢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芬 即臺北市私立 邱氏 瑜珈短期補習班、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 邱素貞 瑜珈術短期技藝補習班、陳玉芬即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65,812元,惟原告顏秋茹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請求資遣費45,3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011,1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399元,故本件應暫先繳納裁判費為3,699元(11,098元-7,39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523元,尚應補繳176元(3,699元-3,5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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