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432號債權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馬錦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景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楊景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