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維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6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