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21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黃厲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叁仟伍佰貳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