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辛○○相對人甲○○
乙○○己○○庚○○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訴外人 何錦坤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7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6月27日至136年6月2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嗣因訴外人何錦坤於93年8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台○○○區○○段○○段○○號地號、同前段1060建號,其原有持分因辦理繼承於94年2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庚○○、戊○○、己○○、丁○○、丙○○繼承。另同前段29號地號權利範圍10000之52、同前段1060建號權利範圍18分之2於88年9月6日因買賣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乙○○。而債務人甲○○邀同訴外人何錦坤為連帶保證人於88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8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7年4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539,4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庚○○、戊○○、己○○、丁○○、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涂秀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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