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上訴人 孫麗真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上訴人 孫丕宗 被上訴人 孫德宗 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王彩華 被上訴人 孫漢宗 被上訴人 孫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本院判決,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孫王彩華」記載,應更正為「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孫王彩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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