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專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號聲請人 孫玉秋 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摩亞商環宇珠寶城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第18條第3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4,437元,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333元,尚應補繳667元,又依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具體原因事實,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敘明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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