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626號
原   告  蘇達榮 即達榮企業社
被   告 晟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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