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楊振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董事長,該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召開第9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檢具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第7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彰化縣政府100年5月18日府社障字第1000117101號函,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條文為修正後條文。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本院董事任期三年,得連│本院董事任期三年,得連││八│聘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聘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條│出缺時,由董事會另行聘│出缺時,由創辦人另行聘│││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請或由董事會補聘其任期│││事之任期為限。│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第│本院經費除供本院推動業│本院經費係專供本院推動││十│務外,為促進社會福利工│業務之開支不得移作他用││九│作之推動,經董事三分之│,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條│二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董事│決議,並呈請主管機關核│││三分之二同意,得捐贈年│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度支出百分之十經費給相│定。│││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基金會││││。如屬不動產未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