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告 陳佑昇

被告 張家蓁

黃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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