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甲○○、丙○○皆住居於彰化縣彰化市,有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為證,並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