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告 吳國瑋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金不銹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42,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24,00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經核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特別休假工資及退休金差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66,785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3,846元(原應徵裁判費11,593元,僅徵收1/3即3,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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