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吳月
盧麗朱 被告 張海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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