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佳霖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佳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罪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1/01/31111/01/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75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56號111年度豐簡字第410號判決日期110/05/24111/08/2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56號111年度豐簡字第4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21111/10/05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罰執助字第14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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