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娟娟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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