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楊容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並已通知發行公司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
7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起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該裁定業已於107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無訛。然聲請人遲至
107年3月3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已逾期限,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進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D─0000000│股票│1│1000│││01│││││││├─┼───────────────┼──────────────┼────┼───┼────┼───┤│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股票│1│1000│││02│││││││├─┼───────────────┼──────────────┼────┼───┼────┼───┤│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股票│1│1000│││03│││││││├─┼───────────────┼──────────────┼────┼───┼────┼───┤│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股票│1│1000│││04│││││││├─┼───────────────┼──────────────┼────┼───┼────┼───┤│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股票│1│1000│││05│││││││├─┼───────────────┼──────────────┼────┼───┼────┼───┤│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0一─ND─0000000│股票│1│1000│││0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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