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呂承謚 債務人 沈貴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