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世雄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被告 田志豪 上列被告田志豪因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世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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