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九一號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五千四百五十二元。
㈡陳述:被告乙○○明知門號00000000號電話係原告甲○○所申請租用,竟
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起盜接使用,迄今尚積欠電話費二萬五千四百五十二元,爰依法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三月二十
九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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