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陳萱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瑞育 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