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告 鄒武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新春蔡秀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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