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告 鄒武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新春 、 蔡秀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告 鄒武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新春 、 蔡秀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