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原告 呂陳甜妹
前列呂陳甜妹、呂學鑑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淑玲
原告 呂學錦
被告得給 隆哈 用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得給隆哈用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入監,本院認仍有再為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