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原告 呂陳甜妹

呂學鑑

前列呂陳甜妹、呂學鑑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淑玲

原告 呂學錦

呂秀榮

被告得給 隆哈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得給隆哈用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入監,本院認仍有再為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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